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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厅印发指导意见 对法律援助不当行为处理等作出规范

来源:合报全媒体  

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适用范围、核查管理、不当行为处理等作出规范。

《意见》明确,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进行核查的条件,或者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无法核查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申请人具有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无需再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申请人被列入国家和安徽省信用信息服务台信用惩戒名单的,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该《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进行核查核实。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核查核实主要采用通过政府大数据中心或有关互联互通数据库、网络、系统等查对,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信函索证、现场调查等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有疑义,或者对相关证件、材料有异议,或者接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核实。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执行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公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情况等信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设备)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意见》要求,核查核实认定申请人存在个人诚信承诺不实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做出相应处理。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送达受援人,告知法律服务机构、有关办案机关。

案件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将其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记入法律援助申请人不当行为档案,并共享至全省法律援助申请人不当行为数据库。

今后,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关键词: 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适用范围 安徽司法厅 法律援助不当行为 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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