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宏网
中宏网10月31日电(记者韩鹏飞)前一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解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提出在个人信用基础上探索建立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随后,浙江省温州市向全国通报了首例个人破产的案件。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地法院经审理同意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在法庭上,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首个个人破产案例出现之后,深圳市宣布推进个人破产条例专项立法,我国个人破产机制的落地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一部分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读、误解,认为有违市场公平,给“老赖”开了一个逃避偿债的“口子”,对此本网记者采访了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韩佳益律师。
韩佳益律师
中宏网:对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例如何评价?
韩佳益:正如温州市中院与平阳法院联合召开通报会中评价的那样,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初步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的多项特色功能。
但就个案来看,有其特殊性:一是蔡某作为公司股东而为公司经营活动负债承担的连带责任,非个人消费负债;二是该公司经营负债的债务人系个人,未涉及金融机构债权人;三是蔡某个人确实无力承担债务。所以,温州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是个制度成果,更多的传达的是一种政策宣示和法律指引。
中宏网:有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对“老赖”缺乏明细的判断标准,很容易给“老赖”留下一个钻空子的机会,个人破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韩佳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自1986年、2006年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也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至一般企业,但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才有业界“半部破产法”之戏称。
自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相信距个人破产法律的出台已不远。
中宏网: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此次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是否能有效解决这一“窘境”?
韩佳益: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依照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安排,能够结束我国破产制度“半部破产法”的局面,有效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中宏网:破产和逃废债有何本质区别?
韩佳益:依据法律制度安排,破产可以免除债务,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画等号。破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同样发挥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逃废债情形发生的作用。正是因“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债务人自己的事”等简单、片面认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
中宏网:“破产”是否就意味着“免责”?
韩佳益: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挽救债务人,同样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时,债务才能豁免,最重要的是要诚实守信,不隐瞒、转移自己财产,否则不能免除债务。
就蔡某案件看,表面上看蔡某欠款214万元,最终只还3.2万元,其实是附条件的:一是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二是3.2万元须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三是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四是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蔡某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所以“破产”和“免责”不能混为一谈,即使“免责”,也不是无条件的。
中宏网: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有效保障?
韩佳益:个人破产制度是建立在债务人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展开的,对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得隐藏、转移,否则,就会影响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个人破产清理债务中杜绝“先到先得,谁诉先得”等执行情况,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切实保护全部债权人利益;在债务人完成清理方案后,满足一定条件下,继续履行还债义务;完成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后,如发现债务人隐瞒或转移财产的,允许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中宏网:个人破产法能否救赎“诚实而不幸的人”?
韩佳益:中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为国家的发展目标,在逐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守信,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进行债务集中清理,给债务人以重生机会的前提下,个人破产制度同样要借助诉讼外解决制度安排共同完成救赎“诚实而不幸的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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