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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规户外游泳场解“野泳之困”

来源:新京报  

对野泳的管理可能难以“一禁了之”,在对其加强管理约束的同时,不妨试着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服务场所,把野泳转换为安全可控的游泳行为。

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至今,北京因野泳而发的溺水事件超过12起,野泳安全及管理问题困扰着很多野泳爱好者和相关管理部门。毋庸讳言,的确有个别野泳者是为了追求“刺激”、挑战规则,但更多热衷野泳的人,可能仅是喜爱户外游泳的普通市民。对他们而言,野泳是一种经济实用、强身健体的户外运动。与封闭的室内泳池相比,野泳给人身心舒畅、亲近自然的惬意感觉。

问题是,在野泳溺亡事故频发、而部分水域明令禁止的语境下,仍有人一副“我自野泳岿然不动”、他人莫管的姿态。这很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而在某些水源保护地、航行河道野泳,也可能会对水源卫生、航运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很多野泳者未必不知道这些禁令规则,也未必不知道其中的风险后果,但多年来野泳现象“禁而不止”,有些客观因素不容忽视。比如,户外游泳场所供给不足,特别是基于自然水域的户外泳池缺乏。近年来,北京露天游泳场陆续关闭,露天游泳场越来越少。这也导致不少户外游泳爱好者变成了如今在公园、河道等场所野泳的主力军。

野泳显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但是户外游泳的需求又是真实存在的。鉴于此,除了在特定水域禁止野泳外,有关方面不妨在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场所方面做些文章。

在此方面,国内一些城市已有所动作。例如,武汉引入汉江水,在月湖风景区内建成该市最大的天然游泳池,济南则计划增建开放式泉水游泳池8-10处。北京或许可以参考这些城市的做法,对一些具备游泳条件的自然水域,划定专属游泳区域、建造户外游泳场所。当然,这牵涉到多部门的资源分配和权责划分,需要有关方面来统筹推进、专题研究。

就眼下看,为规避溺水事故风险,除了禁止、规劝野泳行为,有关管理方也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比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公布河道的水深指标和事故高发处,清理河道、水池杂物,招募游泳安全志愿者,健全重点水域救护设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游泳管理教育等。

对野泳的管理可能难以“一禁了之”,在对其加强管理约束的同时,不妨试着提供合规的户外游泳服务场所,把野泳转换为安全可控的游泳行为。

关键词: 游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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